2014年第18屆桃城美術展覽會徵件簡章
宗旨:鼓勵藝術創作,累積藝術資產。
一、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 / 嘉義市政府
承辦單位 /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邀請作品:
(1) 邀請當屆初、複審評審委員每人乙件作品。
(2) 請依受邀類別提供作品,作品尺寸請參考各類參賽作品之相關規定。
(3) 可提供作品原件展出,或提供作品檔案(電子檔、照片、底片等)供本局製作畫冊,本局致贈畫冊乙冊,以示謝忱。
三、參選資格:歡迎年滿17歲之中華民國國籍藝術創作者報名參加。
1. 參賽作品須為個人2012年1月(含)以後之獨立創作,得跨類參賽,每類限送乙件。
2.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逕取消獲獎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參賽本項活動:
(如經檢舉、評審確認、即取消參賽資格,不予遞補名次)
(1)抄襲他人作品經查證屬實。
(2)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
(3)曾於公開徵件美展比賽獲獎之作品(含參考作品)不得參賽。
(4)不願接受本局安排之展出或放棄得獎獎項者。
(5)其他違反簡章情節重大者。
四、徵件主題:(一) 雕塑類:不限
(二) 攝影類: 1.以嘉義地區文化、人文關懷為思考軸心。
2.以嘉義地區相關之人、事、地、物為創作方向。
3.參賽作品創作主題如不符規定,不得進入優選名次。
五、參賽類別及規格:
☆參賽者應自行注意作品尺寸規定,經查不符規定者,將拒收或予以退件。
☆以玻璃裝裱拒收。
作品類別 |
作品規格 |
(A) 雕塑類
|
*每一件作品最長邊 含底座 不得超過200公分,重量不得超過120公斤。 易碎或精細作品請加墊座,並以堅固木箱裝運,創作者應考慮作品需規劃於本局展覽室空間,並便於搬運及裝置。(複合作品請附完成之照片,標明裝卸過程) 初審:繳交作品8×10吋照片3張,含正、背、側面等3個不同角度各一張。 (並標示上下左右位置) 複審:繳交初審入選原件作品。 |
(B) 攝影類
|
*每1件作品以連作2至4幅分開裝裱為完整創作,參加複審要裝框完成。 初審:繳交連作作品之每張照片,每張長邊10-12英吋、短邊不得小於5英吋。 (照片並標示上下位置及排列順序) 複審:繳交初審入選原件作品(每張照片請分開裝裱)。 每單幅作品(裝框前)長邊以24英吋(61公分)為單一規格,短邊不得小於12英吋 (31公分),須裝裱完成。凡以玻璃裝飾保護等不收。 |
徵展預告:(每年輪流徵展2大類,逢單年「如西元2015年」徵展書畫類及西畫類)
六、參賽辦法及初、複審收件時間:
初審 |
收件時間:103年4月2日(周三)至4月25日(周五)止,以郵戳為憑。 (初審資料恕不退件,請自行備檔留存) |
1.照片背面右上角黏貼附表二(並標示上下左右位置)。 2.初審依據照片評審,參選者需以專業水準拍攝照片,務請清晰。 3.請參賽者檢附〔1.參賽者報名表 2.參賽作品資料表(含送審照片,雕塑類請附三張 作品照片,攝影類請附上連作作品之每張照片)3.初審結果通知單〕 |
|
複審 |
收件時間:103年5月14日(周三)至5月18日(周日)AM9:00至PM16:30 逾時一律不受理,不以郵戳為憑。 |
1.通過初審者,由本局通知作者提送初審入選原件作品至博物館3樓藝術空間 (嘉義市忠孝路275之1號)作品背面右上角黏貼附表三。 2.參賽作品未達複審評審標準時,經該類評審決議得予列為未入選,作品將另行退回。 |
七、實施期程:
工作項目 |
時間 |
地點 |
初審收件 |
103.4.02(周三)至4.25(周五) |
本局2樓展覽藝術科 |
初審評審 |
約5月上旬 |
|
複審原件收件 |
103.5.14(周三)至5.18(周日)09:00-16:30 |
本局博物館3樓藝術空間 |
複審評審 |
約5月下旬 |
|
首展時間 |
103.08.29(周五)至10.05(周日) |
本局博物館3樓藝術空間 |
頒獎典禮 |
103.09.13(周六) |
本局博物館1樓簡報室 |
作品退件 |
103.10.08(周三)至10.12(周日) 09:00-16:30 |
本局博物館3樓藝術空間 |
*收退件注意事項:
(一)本局各展覽室牆面高度約為240㎝。
(二)平面作品以瓦楞紙箱包裝,立體作品以木箱或錦盒包裝。
(三)複審作品請於規定時間內送交收件地點,由本局發給收據存執,俟展覽會全部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
(四)採貨運、郵寄送件,請自行安全包裝,運送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創作者自行負擔。
(五)所有參賽作品均須視本局展覽規畫參與展出,本局將於展覽後另行通知領回,方式如下:
●親自領回(依本局通知時間及地點領回作品)。
●貨運(得書面聲明委由本局於退件時間送回,本局將委託貨運公司寄回,貨到付款),惟作品於運送過程中,如受搬運或包裝等因素,而導致作品損壞,本局不負賠償之責。
(六)通知退件時間後逾期一個月未領回者,本局不負保管之責。
(七)本美展簡章可至本局服務台索取,或附回郵信封至本局展覽藝術科函索,或請上本局網站http://www.cabcy.gov.tw首頁/藝文資源/徵件競賽/桃城美展下載使用。
※作品於展出期間運送過程中,如受搬運及顛簸等因素,而導致作品受損,本局不負賠償之責。
※本局不負包裝之責,請於送件時能以瓦楞紙箱、木箱、錦盒等包裝,以利回程本局協助包裝。
八、評審會議:
(一)由本局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進行評審。
(二)初審分2類評選,各類選出若干名進入複審。
(三)每類錄取首獎乙名(雕塑類為添生獎,攝影類為歐陽獎)、第2名一名、第3名一名、優選二名及入選若干名。
九、獎勵:作品未達水準,獎項得以從缺
(A)雕塑類: (B)攝影類:
獎項 |
名額 |
獎勵方式 |
備註 |
|
獎項 |
名額 |
獎勵方式 |
備註 |
添生獎 |
1名 |
獎金15萬、獎狀、美展專輯 |
獎金皆包含所得稅 |
|
歐陽獎 |
1名 |
獎金15萬、獎狀、美展專輯 |
獎金皆包含所得稅 |
第二名 |
1名 |
獎金5萬、獎狀、美展專輯 |
同上 |
|
第二名 |
1名 |
獎金5萬、獎狀、美展專輯 |
同上 |
第三名 |
1名 |
獎金3萬、獎狀、美展專輯 |
同上 |
|
第三名 |
1名 |
獎金3萬、獎狀、美展專輯 |
同上 |
優選 |
2名 |
獎金1萬、獎狀、美展專輯 |
同上 |
|
優選 |
2名 |
獎金1萬、獎狀、美展專輯 |
同上 |
入選 |
若干 |
獎狀、美展專輯 |
|
|
入選 |
若干 |
獎狀、美展專輯 |
|
十、權責:
1.五年內曾2次於本展獲同一類首獎者,為桃城美展免審作家,本局將頒發免審証書。
2.獲添生獎、歐陽獎者,作品由本局永久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歸本局所有。
3.本局對作者資料及展出作品有研究、攝影、出版、宣傳及不限地域,時間與次數公開展示及以數位化方式重製之權利,並得將數位化之上述作品以上載網路或其他數位軟體方式提供不特定之人基於非營利性質之線上檢索、閱覽、下載或列印。
4.參賽作品獲獎後始發現參賽資格不符者,本局將取消其獲獎資格並收回獎勵(獎金、獎座、獎牌、獎狀等),如因而造成對第三人之損害,該作者應自負全部損害賠償之責任。
5.作品保險:有關出險責任依保險單所載條款為準。
(1)保險時間:複審收件截止日至退件截止日。
(2)保額最高賠償金:邀請作品每件新台幣10萬元,參賽複審作品每件新台幣3萬元。
(3)主辦單位對展出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時,不負賠償之責。
十一、其他:
1.審查結果均公告於本局網站首頁/最新消息項下,本局另函通知參賽者。
2.所有報名表件均為本簡章之一部。
3.本簡章規定文字之解釋,以嘉義市政府文化局為準。
4.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公布之。
編號: (由本局填寫)
|
第18屆桃城美術展覽會參賽者報名表
|
|||||||||||
參賽類別 |
□A雕塑類□B攝影類 |
作品題名 |
|
|||||||||
參賽者個人資料 |
(浮貼2吋相片,請註明 姓名、電話、參賽類別) |
|||||||||||
姓 名 |
|
身份證 字 號 |
|
|||||||||
出生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
年齡 |
|
|||||||||
通訊方式 |
公:( ) 宅:( ) 行動電話: 傳真:( ) |
|||||||||||
聯絡地址 (可確實收件地址) |
□□□-□□(郵遞區號) |
|||||||||||
現 職 |
|
電子信箱 |
|
|||||||||
學歷或 專業訓練 |
畢業/學習年度 |
學校/機構 |
主修類別 |
|||||||||
西元 年 |
|
|
||||||||||
西元 年 |
|
|
||||||||||
藝術相關 經歷 |
|
|||||||||||
|
||||||||||||
|
||||||||||||
1.具切結書:本人已詳閱第18屆桃城美展簡章內容,且填具各項參展資料均屬事實,並遵守簡章之規定,如有違反,願意依法究責,並接受嘉義市政府文化局取消已獲獎獎項,追繳及沒入已頒發之獎狀、獎金之處分。 2.本人□同意於本屆美展專輯通訊錄上刊登□姓名□電話□地址。 簽名: 中華民國103年 月 日 |
||||||||||||
身分證/護照影本黏貼處(正面) |
身分證/護照影本黏貼處(背面) |
|||||||||||
第18屆桃城美術展覽會參賽作品資料表 |
||||||||
編 號 |
(由本局填寫) |
參賽 類別 |
□A.雕塑類 □B.攝影類 |
|||||
連作件數 件 |
||||||||
作品題名 |
|
創作年代 |
西元 年 限為2012年1月(含)以後之獨立創作 |
|||||
尺 寸 (不合規定者拒收) |
畫心尺寸:長 ×寬 ×高 cm 含框總尺寸:長 ×寬 ×高 cm/ kg (雕塑請寫上重量) |
|||||||
使用媒材 |
|
|||||||
創作理念 (請以電腦橫式繕打後黏貼於框線內,字數以不超過三百字為原則,不得出現作者姓名。) |
||||||||
|
||||||||
註:平面作品請標示長×寬(㎝),立體作品請標示長×寬×高 cm及kg。 |
||||||||
|
||||||||
資料審查是否備齊:□參賽報名表(年齡、相片、簽名、身份証等) 備註 (由本局填寫) □參賽作品資料表(送審照片、作品尺寸及年代)備註 □初審結果通知單 (郵票等) 備註 |
第18屆桃城美術展覽會初審結果通知單
編 號 |
(由本局填寫) |
姓名 |
|
||
參賽類別 |
□A雕塑類□B攝影類 |
作品題名 |
|
||
初 審結 果(由本局填寫) |
|||||
□未入選 |
|||||
□初審入選:請注意以下資訊配合辦理: *請於103年5月14日(周三)至5月18日(周日)AM 9:00至PM 16:30 提送初審入選原件作品(作品背面右上角黏貼簡章附表三) 至本局博物館3樓藝術空間(嘉義市忠孝路275之1號 05-2780303轉931) 辦理複審收件事宜(逾時一律不受理,不以郵戳為憑。) 若為貨運送達,務必標示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 博物館3樓藝術空間 收 |
|||||
--------------------------------------------------------------------------------------------
第18屆桃城美術展覽會
----------------------------------------------------------------------------------------------
請黏貼 12元郵票 |
第18屆桃城美術展覽會初審結果通知單
限時專送
□□□□□(郵遞區號) (請參賽者自行填上地址、姓名) 地址
參賽者 先生/女士收 編號: 由本局填寫參賽類別□A雕塑類□B攝影類
|
寄件人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 60081嘉義市忠孝路275號 Tel:05-2788225
------------------------------------------------------------------------------------------------------
附表一【初審用】
(請裁下貼於初審信封使用)
寄件人: 通訊處:□□□□□ 60081 嘉義市忠孝路275號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 展覽藝術科 收 參加第18屆桃城美展□A雕塑類□B攝影類編號: 由本局填寫 初審收件日期:103年4月2日(周三)至4月25日(周五)止,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
第18屆桃城美術展覽會初審標籤貼紙 附表二【初審用】 (請裁下貼於初審照片背面右上角) |
|||||||||||||||||||||||||||||||||||
第18屆桃城美術展覽會初審標籤貼紙
|
第18屆桃城美術展覽會初審標籤貼紙
|
||||||||||||||||||||||||||||||||||
第18屆桃城美術展覽會初審標籤貼紙
|
第18屆桃城美術展覽會初審標籤貼紙
|
第18屆桃城美術展覽會複審標籤貼紙 附表三【複審用】 (請裁下貼於作品背面右上角及左下角) |
|||||||||||||||||||||||||||||||||||
第18屆桃城美術展覽會複審標籤貼紙
|
第18屆桃城美術展覽會複審標籤貼紙
|
||||||||||||||||||||||||||||||||||
第18屆桃城美術展覽會複審標籤貼紙
|
第18屆桃城美術展覽會複審標籤貼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