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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為弘揚中華書法文化,提昇現代社會生活品質,落實心靈改革,特舉辦2012「鷄籠中元祭」基隆書法之都全國書法比賽。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基隆市政府、基隆市議會、基隆市社會處、基隆市教育處、基隆市文化局

(二)主辦單位:2012鷄籠中元祭主普基隆市陳胡姚姓宗親會

(三)承辦單位:基隆市書道會

(四)協辦單位:立法委員謝國樑服務處、基隆市各姓宗親會

三、參加對象:

(一)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對書法有興趣者,皆可報名參加。

(二)組別:(大專以下學生以100學年度之年級為準)

1、國小組

2、國中組

3、高中、職組

4、大專組

5、社會組

四、參賽須知:

(一)參賽者須在信封上註明參賽組別(如國小組、國中組、社會組…,並填寫2012「鷄籠中元祭」歲次壬辰年基隆書法之都全國書法比賽報名表,浮貼於作品背面之左下角。報名表下載網址: http://www.2012klgf.url.tw

(二)初賽作品,以一人一件為限,內容自選(以不違背善良風俗者),書體不拘,宣紙書寫規格各組均以對開[約34×136公分],直式書寫,不加標點符號,必須落款,用印自行決定,書寫後不須裱褙,逕寄基隆市文化局展覽藝術科收。

(三)初賽參加作品,不得由他人代筆,若經評審委員認定不實者,即取消其參賽資格。

(四)作品經初選後,由承辦單位專函通知入選者,至指定地點參加現場決賽,題目內容由主辦、承辦單位遴聘命題人員,題目當場公佈,參加者請自備書寫工具及落款用印,決賽宣紙由主辦單位提供。

(五)凡參加比賽作品,均不予退件,得獎人作品版權歸主辦單位陳胡姚姓宗親會所有,並有刊印、展覽之權利。本屆優勝作品將刊登於陳胡姚姓宗親會「中元祭特刊」及本宗親會會網站http://www.2012klgf.url.tw

五、比賽程序:

(一)初賽:

1、初選作品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101815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2、作品一律郵寄送件,請逕寄基隆市文化局展覽藝術科收。(信封上請註明書法比賽及組別)

地址:20241基隆市中正區信一路181

3、洽詢電話:02-2421-2417

基隆市陳胡姚姓宗親會副總幹事陳鋐謚先生

Email:cwy24212427@yahoo.com.tw     TEL: 0926421802

(二)決賽:

1、由評審委員選出各組二十五名(得視各組參賽人數酌量增減)參加決賽。入選參加決賽者由承辦單位專函通知。

2、決賽日期:10192日(星期日)下午2時至4時進行現場比賽。

3、決賽地點:20241基隆市中正區信一路1812樓第一、二會議室

六、評審及獎勵:

(一)由主辦、承辦單位遴聘國內書法家若干人擔任評審委員。

(二)決賽評審於決賽後立即進行。

(三)獲獎名單及比賽優勝作品將刊登於基隆市陳胡姚姓宗親會中元祭特刊及基隆市文化局「文化開傳」月刊。

(四)各組第一、二、三名獎,各1人,優選獎5人,佳作獎5人,入選若干名。各組前三名均贈獎金、獎牌一面及獎狀一紙,優選獎與佳作獎均贈獎品一份及獎狀一紙,入選(獲決賽權者)每人贈獎狀一紙。

(五)各組獎金金額如下:

組別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優選獎

佳作獎

國小組

3,000

2,000

1,000

獎品一份

獎品一份

國中組

6,000

3,000

2,000

獎品一份

獎品一份

高中職組

6,000

3,000

2,000

獎品一份

獎品一份

大專組(含研究所)

12,000

6,000

3,000

獎品一份

獎品一份

社會組

15,000

6,000

3,000

獎品一份

獎品一份

七、頒獎:各組前三名頒獎時間,地點,主辦單位另行通知。優選作品獎贈紀念獎品一份及獎狀一紙,入選(獲決賽權者)每人贈獎狀一紙。以郵寄方式送達,並專函通知。

八、2012「鷄籠中元祭」基隆書法之都全國書法比賽報名表(三聯表均請填妥)

第一聯:此聯貼於作品背面左下角             編號:    (承辦單位填寫)

組別

□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大專組(含研究所)□社會組

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性別

男  女

就讀學校/服務單位

 

就讀年級

指導老師

通訊地址

 

連絡電話

(宅)

(公)

(行動)

 

第二聯:此聯承辦單位造冊使用               編號:    (承辦單位填寫)

組別

□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大專組(含研究所)□社會組

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性別

男  女

就讀學校/服務單位

 

就讀年級

指導老師

通訊地址

 

連絡電話

(宅)

(公)

(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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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ppygo87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