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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 旨:為結合本縣美術界人士,共同推動基層文化建設,拓展美術創作領域,充實民眾精神生活內涵,特辦理宜蘭美展徵件活    動。
二、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
      承辦單位: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三、徵件類別:共四類,由參賽者自行勾選類別。
(一)東方媒材類(含水墨、膠彩、書法、篆刻、複合等平面創作)。
(二)西方媒材類(含油畫、壓克力、水彩、素描、版畫、複合等平面創作)。
(三)立體造型類(含雕塑、陶藝、織品、複合媒材及工藝等立體創作)。
(四)攝影與新媒體藝術類(含攝影、使用新媒體創作之靜態、動態以及互動等數位藝術作品)。
四、參展對象:
(一)參賽資格及作品:1.凡年滿 18 歲(84 年 7 月 1 日以前出生),在本縣出生與設籍本縣或現就業、就學於本縣達半年以上

                                者,皆可參加(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參賽者每類限送一件作品。
                             3.參賽作品頇為本人近兩年內之獨立創作,且未曾公開發表之作品(新媒體藝術類作品允許以創作團隊或  

                                聯名方式參賽,惟成員頇明確)。
                             4.作品經評審入選後展出。
(二)邀展作品:由主辦單位邀請各界傑出藝術家參與展出,受邀展者致贈感謝狀乙紙、畫冊 1 本。
五、參賽作品規格(規格不符者恕不收件):

平面作品
1.頇裝框或裱褙,完成尺寸:直式作品長邊不得超過 240 公分,短邊不得超過 150 公分,橫式作品長邊不得超過 176 公分。
2.裝框背面應加硬板,正面不得裝用玻璃、玻璃紙。
立體作品
1.長寬高分別 200 公分以下,以適合室內展出者為限,重量不得超過 80 公斤,請自行裝箱以有效防止碰撞及方便搬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照片。
2.參賽者使用之創作媒材如有易腐壞、不易保存者,不予收件。
攝影與新媒體藝術作品
1.靜態作品應自行裝裱,完成尺寸請參考平面作品規範;另繳交數位圖檔光碟一式一份,內含 300dpi/CMYK、TIFF 格式之原吋作品圖檔,及轉檔為 72-100dpi/RGB、JEPG 格式之原吋作品圖檔各一,並於光碟正面註明創作者姓名、參展類別及作品名稱。攝影作品內容有關自然生態或寫實報導者,作品不得合成。
2.動態及互動類包含之形式為多媒體影音、數位動畫等作品。請繳交 10 分鐘內之作品完整紀錄或示範影片光碟(以 AVI 或 MPEG格式燒錄為主,頇為 DVD PLAYER 可播放之規格)、或能夠直接在電腦上執行的程式光碟,並於光碟正面註明作者姓名。
3.如需特殊裝置或放映設備由作者提供器材,並應配合審查需要,自行完成作品之佈置。
六、評審方式:由文化局邀請專家學者成立評審委員會辦理評審。
七、展出日期及地點: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102 年 10 月 12 日至 10 月 27 日
(每逢週一休展)
週二至週五:
09:00-12:00
13:00-17:00
週六至週日:
09:00-20:00
第一、二、三展覽室
地址: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二段101 號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保有展出日期及地點增減或變更之權,若有異動將另行公告於本局網站。
八、收退件日期及地點:
徵件作品請於規定時間內送收件地點,由承辦單位給據收執,逾期不受理。未入選作品請於下列時間內,憑據於規定地點領回作品;入選作品於展覽結束後,展出人請憑據於規定時間內逕自前往規定地點領回作品,主辦單位將不另行通知。未於規定時間內領回作品者,主辦單位恕不負保管之責。
收件
參賽作品 102年 7月 1日至7 月 7 日09:00-17:00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二段 101 號)週一、週末照常收件。
中午不午休。
退件
未入選作品
102 年 7 月 20 日至 7 月 22 日
102 年 7 月 25 日至 7 月 29 日
得獎作品 102 年 10 月 28日至 10 月 31 日
※收退件日期若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或宜蘭縣政府公告停止上班,則依停止上班天數順延收退件
九、主、承辦單位對展出作品有研究、展示、攝影、出版、宣傳、上網、製作為文宣推廣品及不限地域、時間與次數公開展示及以數位化方式重製之權利,並得將數位化之上述作品以上載網路或其他數位軟體方式,提供基於非營利性質之線上檢索、閱覽、下載或列印。
十、獎勵:
本獎項分為宜蘭獎、銀獎、銅獎、優選、入選,以上 5 項獎項不分類遴選,詳如下表:

宜蘭獎 1 名
致贈總獎金新臺幣 20 萬元整並永久典藏、獎座乙座、畫冊 5 本,
銀獎 2 名 各致贈獎金新臺幣 5 萬元整、獎牌乙面、畫冊 5 本。
銅獎 3 名 各致贈獎金新臺幣 2 萬元整、獎牌乙面、畫冊 5 本。
優選 9 名 各致贈獎金新臺幣 1 萬元整、獎牌乙面、畫冊 5 本。
入選 若干名 致贈獎狀乙紙、畫冊 1 本。
所有權及著作權歸文化局所有。獎金依所得稅規定辦理。
※以上名額經評審委員會評定未達一定水準者,得從缺之。
十一、參展注意事項:
(一)本年度前參賽同一類曾連續得過三年度優選以上獎項之得主,列為永久免審,不得以該類作品參與競賽。
(二)經評定入選以上之作品,凡事後發現有抄襲、重作、臨摹、代為題字、冒名頂替、參加其他競賽獲獎或違反本簡章規定之情事者,經評審委員會認定,立即取消其得獎資格,追回頒發之獎酬並公告,當事人自公告日起三年內不得參賽;且有任何相關著作權之糾紛,作者應負相關賠償及責任問題。
(三)參賽者請黏貼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於送件表上,並請詳填送件表、作品收據、作品標籤及作品創作介紹(請用正楷字體書寫二百字內之創作理念或過程,俾利評審工作進行)。
(四)參賽攝影作品者,請同時繳交 300dpi 以上高解析之作品圖檔光碟 (入選後於宜蘭美展畫冊中使用)。
(五)參賽展之書法、篆刻作品,請以正楷字體註明創作作品內容,俾利民眾欣賞。
(六)參賽者務請黏貼清晰可辨之二吋半身照片一張(入選後刊載於畫冊作者介紹部分),並註明聯絡電話,未填寫清楚者恕不收件。
(七)參賽展作品標籤,平面作品請貼於作品背面右下角處,立體作品請貼於底部背面,立軸作品請自行打洞掛於作品上方,錄像、數位作品請貼於光碟片收納盒上面。
(八)所有競賽展出平面作品送件時,若有裝用玻璃、玻璃紙者一律不收;為便於畫冊出版之攝影作業,作品背面以可活動拆卸方式固定。
(九)作品收件後由承辦單位負保管責任,並辦理保險,保險期限自作品收件後至退件截止日止,保額(最高賠償金)未評審前及評審後未入選者,每件作品以新臺幣貳萬元計,入選(含)以上者每件作品以新臺幣肆萬元計,另邀展者每件作品以新臺幣捌萬元計。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作品材料脆弱、作品本身結構及裝置不良,導致作品遭受損害,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十二、簡章請於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網站 http://www.ilccb.gov.tw 下載或至本局索取,洽詢電話:
(03)9322440#504 莊小姐/#503 黃小姐。
十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授權由承辦單位研訂補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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