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診所就醫雖然方便、相對便宜,分裝藥包內藥粒不是紅橙黃綠,就是磨粉混在一起,根本不知吞下去的是什麼碗糕?」加上部分診所藥袋未依規定完整標示藥品名稱、適應症、副作用及警語等資訊,民眾只能醫師給什麼吃什麼,處境如「醫療難民」。

到醫院及診所就醫拿藥,藥袋標示「差很大」,是很多民眾都有的經驗與疑惑。醫院藥袋外除了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外,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調劑者姓名多「一應俱全」,相較之下,有些診所的藥袋標示幾近一片空白。

兩個孩子都在念幼稚園的陳太太說,這個年紀的小朋友三天兩頭就生病,以同樣是看感冒為例,診所只要一百元掛號費,到醫院還要另付部分負擔,所以,一般小病她都帶孩子去附近診所看。

但每次拿到診所的藥,聽到醫師說:「該加的退燒藥、止吐藥、止咳藥…都磨粉和在一起了,只要按時間吃就對了!」她心中卻忍不住疑惑:究竟裡面有哪些藥?萬一孩子對其中某種成分過敏怎麼辦?

根據健保局統計,以九十八年為例,全國當年至診所就診人數近一億八千萬人次,凸顯診所藥袋標示是否完整,與民眾用藥安全息息相關,絕對馬虎不得。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藥品組科長戴雪詠表示,《醫療法》、《醫師法》去年五月已增修明訂,包括基層診所在內各級醫療院所及藥局,藥袋標示項目均須載明十二項標示內容,包括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以及醫療院所名稱、地點、調劑者姓名、藥品交付年月日,缺一不可。

民眾若發現醫療院所或藥局交付的藥袋資訊標示不完整,可主動向地方衛生局提出檢舉,經查處確實,可依《醫療法》處罰醫療院所負責人一到五萬元罰鍰,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對合約院所採取違約記點處分。

此外也可以就個案認定,並依《醫師法》及《藥師法》,針對應為其處方或調劑藥品明確標示之醫師或藥師個人,分別處以最高十萬元、一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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